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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文物回归文物保护法有待修订

2014-03-21 11:31:47          

 

之前有报道称,挪威KODE博物馆与中坤投资集团董事长黄怒波达成协议,来自圆明园的七根汉白玉柱基将于今年秋季重归故里,并安置在黄怒波的母校、与圆明园毗邻的北京大学。根据这份民间协议,黄怒波向KODE博物馆资助1000万挪威克朗(约合990万元人民币),为翻修博物馆中国藏品区的预算提供一半资金。而七根柱基将作为回报,于今年9月归国,在北京大学赛克勒考古与艺术博物馆进行展出。

 

圆明园文物回归固然是好事,然而流失文物究竟应该如何回归?回归后又当如何安置?此事引起了多方争议。有人认为,柱基归还圆明园才是真正的回归,捐给北大只是换个收藏者。那么关于文物回归与管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流失的文物怎样才算是真正回归呢?

 

海外文物回归我国尚无相关立法

 

荣小英律师:从国际上看,有关文物回归的一些国际条约主要包括1954年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1970年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年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等。我国尚无关于海外文物回归及管理的立法,目前我国正在研究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修订,建议在修订时加入海外文物回归及管理方面的规定。

 

海外文物回归主要途径

 

王巍律师:我国流失海外的文物,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外国侵略中国的时候掠夺走的,这占绝大多数;二是自19世纪中后期以来,一些西方国家借着考察等名义从中国掠夺的;三是因走私等非法出境的。海外文物回归的主要途径包括法律途径、外交途径和民间途径。

 

关于法律途径上述国际公约中可以找到一些关于海外文物回归的法律依据,如《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议定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向先前被占领领土主管当局返还处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际范围内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和归还违反文物出口法律走私出国的文物的请求。该公约确立了被盗文物返还的三个原则:非法挖掘的文物也视为被盗;被盗文物的持有者应该归还被盗文物;被盗文物的善意取得人在归还文物时,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但较为遗憾的是,囿于国际法上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些条约仅能适用于有关国家签署生效之后的行为,而我国的大量文物是在此之前流失的,因此,这些条约并不适用。此外,像英国等主要“文物流入国”至今没有加入该条约,这些条约在该国并不适用。对于走私出境的文物而言,由于走私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在文物线索及证据方搜集方面也更加复杂。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海外文物的难度很大。

 

关于外交途径外交途径是国家之间通过外交方式来追回文物的一种方式,通常结合有关国际文物保护惯例及国际公约来进行,这是追回海外文物最重要的一种方式。1994年被盗的河北省曲阳县唐末五代后梁时期的义武军节度使王处直墓武士浮雕的成功追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00年2月23日,河北省文物局获悉,克里斯蒂(佳士得)拍卖行将于3月21日在美国纽约举行“中国陶瓷、绘画、艺术品拍卖会”,其中拍卖品209号为一件武士浮雕,似与河北省曲阳县被盗的王处直墓有关。国家文物局遂于3月2日就克里斯蒂拍卖行在纽约拍卖中国古墓被盗文物一事照会美国驻华使馆,希望在友好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公约,采取必要的手段,阻止克里斯蒂拍卖行对209号拍卖品的拍卖活动,并将文物返还中国。纽约州南区美国地方法院在收到中国方面提供的证据后,于3月21日通知克里斯蒂拍卖行停止对拍卖品209号的拍卖,并下达民事查扣令,授权美国海关总署纽约中心局查扣武士像。3月28日,几位美国海关官员突然来到纽约克里斯蒂拍卖行,在出示有关证件后,他们查扣了这件中国文物。拍卖在中美两国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被成功阻止。此后,美国政府最终得以按照司法程序将这件文物没收为国家财产,然后再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公约的规定,无偿归还给中国政府。武士浮雕像的胜利追索,是我国利用外交手段追回海外文物的一个典范。

 

关于民间途径民间途径泛指文物收藏单位之外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买卖、赠予、互换等各种方式获取文物并将之送回国内的方式。尤其我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之后,允许民间收藏、交易文物,近些年,不时有关于一些华人华侨或企业家从海外高价收购我国流失文物捐赠给国家的报道,民间途径在促进海外文物回归方面的作用也日益突出。我们认为,民间主体出于保护文物或其他善良目的收购海外文物并捐赠给国家的行为值得鼓励和肯定,这也是促进海外文物回归的一种积极方式,但不宜以国家财产或国有资金来高价购回海外文物,从国家层面,还是应当通过法律和外交途径来追回。

 

圆明园七根汉白玉柱基

 

捐给北大并不违法

 

冯璐律师:《文物保护法》第5条“……(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为国有文物,第37条“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二)接受捐赠……”,第52条“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7条“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文物收藏单位(包括国有或非国有)是直接的受赠主体,国家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也能收藏、保管国有文物,也能够成为受赠主体。因此,黄怒波将来自圆明园的七根汉白玉柱基捐赠给其母校的行为,从法律上并无违法之处。

 

海外文物回归的本质

 

张海燕律师:文物是历史文化的载体,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积淀和化身,也是中国历史文化的再现和见证。从宏观的地域角度来看,只要文物从海外进入境内,即可视之为回归了,因为毕竟文物到了国内。对于没有明确地域载体、可移动的文物而言,只要进入国内并得到了妥善的处置和保护,即可称之为真正的回归。但对于那些有明确的地域载体,如圆明园的文物,由于圆明园作为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和文化的地域,则应当回到其原本存在的地方,才能叫做真正的回归,毕竟这样才能与圆明园本身融为一体,再现其独特的历史文化,才能真正体现出文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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