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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年
  • 展厅面积:
  • 地    区:
    北京-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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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与纳税

2013-11-06 15:44:32          

艺术品与纳税

      随着企业经济实力的提高,企业对树立自身文化的需求也随之提高。经过历史与文化积淀的艺术品与企业对外展示形像相结合便成为必然。在企业的经营、办公场所陈列艺术品,不仅美化环境,还彰显了企业对文化的追求。

      这些用于陈列的艺术品就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范围。

      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艺术品所充当的这一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5年之后按相关规定可对此类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所得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这期间企业可通过购买艺术品减少营业收入,并对作为固定资产的艺术品进行合理折旧,而加大每年的营业成本,以此达到为企业减轻赋税的作用。

      将艺术品作为固定资产进行配置,为企业的资财提供防通胀的作用,不容小视。有国外调查显示,用上世纪同一时期活跃在市场上的百强企业和百名艺术家的作品进行比较,现今依然活跃的企业只剩不足2%,而同一时期活跃在市场上的艺术家所创作的作品,不仅交易活跃,而且价值依然在不断攀升。因此,通过购买艺术品带来的保值、增值功效,仍使其成为企业进行资产配置的最佳选择。

       (以上资料来源于国家政策、法规,及互联网,不代表本机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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